资产重组案例分析


从琼民源到中关村

    提起琼民源,大家都不会陌生,琼民源事件被定性为我国证券市场自建立以来最严重的一起证券欺诈案件,原琼民源董事长成为自1997年10月实行新刑法后,首例援引证券犯罪条款判处的个案;琼民源公司在停牌近两年半之后成为中国第一家申请并获批准终止上市的上市公司,其股票于1997年2月28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被停牌。1999年7月7日。琼民源社会公众股全部置换成中关村社会公众股,琼民源已不具备上市资格,深圳证券交易所自1999年7月12日起终止琼民源上市,同日,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
    让我们一起来回顾一下琼民源案件的始末。琼民源股票是1993年4月30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的,1996年是琼民源股票最为风光的一年,琼民源股票的价格节节走高,成为当时深圳证券市场的领头羊。1997年初琼民源公司推出了10送9.8股的高送配方案,在琼民源1996年度财务报告刊登后,市场反映强烈,该公司股价波动异常。琼民源公司全部董事在1997年2月28日召开的讨论琼民源利润分配的股东大会上集体辞职,导致琼民源无人申请复牌。为此国务院证券委员会会同国家审计署、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组成联合调查组,对琼民源公布的1996年公司业绩进行调查。
    经查实,琼民源1996年年度报告和补充公告所称1996年实现利润5.7 亿元,资本公积金增加 6.57亿元的内容严重失实,虚构利润和虚增资本公积金,其中5.4 亿元虚构利润是琼民源在未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情况下,通过与管联公司及他人签订的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合作建房、权益转让等无效合同编造的;而6.57亿元资本公积金,是琼民源在未取得土地使用权和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立项与确认的情况下,对四个投资项目的资产评估进行编造。琼民源的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以及国家土地管理和会计制度,欺骗股东和社会公众。其行为误导了广大投资者,严重损害了琼民源股东和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在社会上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已经涉嫌构成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财务报告的犯罪行为。
    1997年7月公安机关将犯罪嫌疑人员依法拘留,移交检察机关处理。为琼民源出具1996年财务审计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的两家会计事务所即海南中华会计师事务所和海南大正会计师事务所,因其文件含有虚假、严重误导型内容,也构成虚假陈述行为。调查组对琼民源案件的处理结果是将制造虚假财务数据的有关材料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北京市人民法院对琼民源一案的判决是:原琼民源董事长马玉和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罪,被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对有关会计人员和注册会计师事务所也进行了处罚。琼民源案件以此结果告终。
    琼民源的案件结束了,但它造成的结果并没有结束。由于涉及利益主体复杂,琼民源公司重组面临的难题众多。琼民源重组方案的设计原则是:既要尽可能保护股东利益,又不掩盖琼民源存在的问题;既要规避琼民源存在的风险,又要保障上市公司能够持续稳定的发展。基于上述原则,在中国证监会的专业知道和北京市政府的大力支持下,在相关中介机构的配合下,琼民源新一届董事会积极进行了重组方案的制定工作。董事会先后两次召开会议,审慎研究,反复论证,并分别在上海、深圳组织召开部分社会公众股股东座谈会,广泛听取意见,最终确立了"发起设立、定向增发、等量换股、新增发行"的方案。
    这种方式是一种开拓性的尝试,它对于解决以往资产重组、置换方式中遇到的技术操作难题提供了一种有益的思路。对于被重组公司而言,保留了其资产主体延续性,原公司的债权、债务关系存续,不发生变动,避免了当前普遍采用的资产置换方式中遇到的债务转移和再融资难题,为重组后拥有不良资产的企业继续发挥作用、切实改善经营提出了可行的发展思路和具体措施;对于新设公司而言,它是一个新的法律主体,由于与被重组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关系,因而构筑起了一道"防火墙",避免了在重组过程中和今后发展中可能遇到的不必要干扰(如债权、债务纠纷等),避免了资产置换所面临的资产难以分割等问题。
    琼民源案件启示之一:应当建立充分有效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机制。上市公司有信息披露的义务,上市公司不同于国有企业,其投资者是社会公众。为对投资的风险和收益作出正确的判断,投资者需要及时的了解和掌握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和财务变化及有关信息。因此,上市公司必须通过公开法定文件来承担对投资者的信息披露义务,并保证信息披露达到准确性、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标准。另一方面,上市公司的股票发行经中国证监会审批,股票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上市公司的报告是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获取信息的主要形式和监管的主要内容。因此上市公司必须将有关股票发行上市及可能导致股价波动的信息,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进行报告。
    在法制健全的证券市场上,被公开披露的信息成为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市场监管者之间的主要交流渠道,从而有利于投资者做出理性的投资选择,强化证券监管机构和社会公众对上市公司行为的监督和管理,有效地制止内幕交易等违规、违法行为,保证证券市场的公平、公正和高效率运行。可见,信息披露是证券市场赖以生存的重要因素。上市公司应切实履行其对投资者及监管机构的信息披露义务,并将以此作为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原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主要有两类:一类是分析公司经营状况所需的信息;另一类是对股价运行有重大影响的信息。根据《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主要有四大部分,即招股说明书(或其它募集资金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其中前两者为公司上市前的信息披露内容,帮助投资者对投票发行人的经营状况及发展潜力进行细致分析;后两者为上市公司上市后的持续性信息披露内容,以确保迅速披露所报告那些可能对上市股票的价格波动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信息。信息披露文件是上市公司向证券监管机关及公众投资者提交的法律文件。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是证券市场公开原则的具体体现,也是证券市场高效运行的根本保证。证券发行人及相关中介机构,应当对信息公开文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上市公司从事信息披露的具体要求是:完整性、真实性、时效性与易得性,责任主体明确。根据(信息披露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公司的全体发起人或者董事必须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内容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连带责任。此外,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涉及财务会计、法律、资产评估事项的,应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等专业性中介机构审查验证,并出具书面意见。上述这些都是我们从"琼民源"一案中所能深切体会到的。
    琼民源事件启示之二:就是对证券市场加强集中统一的监管。对证券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管的首要目的,是为了有效的控制风险,推动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证券市场的参与者多、投机性强、敏感度高,是一个高风险的市场。而证券市场的风险又具有突发性强、影响面广、传导速度快的特点。因此,必须建立一个很有力的专业监管机构进行监管,以便及时发现和处理各种异常情况,有效防范和化解市场风险。证券市场存在着多个利益主体、筹资者与投资者、上市公司与股东等之间存在各自不同的利益,存在着种种矛盾和冲突,这就需要通过监管机构的集中统一监管、规范各市场主体的行为,维护市场正常秩序。
    以"琼民源"案件为代表的一系列问题的存在也都表明证券市场需要完善集中统一的国家监管体制,以加强国家对市场发展的监管、监督和引导市场主体依法行事,实现市场的规范化。证券市场监管的核心任务是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在证券市场参与各方中,投资者是证券市场的基础和支柱,没有投资者的积极参与,就不会有证券市场的发售和交易,证券市场的基本功能就难以实现。投资者对证券市场的信心是证券市场得以存在和发展的基本保证。只有真正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才能给投资者以安全感和投资信心,证券市场才能得到长久发展。像我国这祥处于发展初期的新兴证券市场,重点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是发展证券市场的核心任务,也是我们规范证券市场的根本目的。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关键是要建立起公乎合理的市场信息的机制,使投资者能在理性的基础上,自主地决定交易行为。因此建立和维护证券市场的公开、公平和公正的"三公"原则,是保护投资者合法利益不受侵犯的基本原则,也是保护投资者利益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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